中華聯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 營 業 規 章 修訂日期: 2015.12.15.
第二類電信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利用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附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資訊之儲存、檢索、處理及存轉等之電信服務。
本業務之營業項目如下:
付費語音資訊服務
本業務所需電信機線設備之租用,依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關業務營業規章辦理。本業務系統端所需各項硬體及軟體設備,均由本公司提供。
用戶使用本業務,應透過書面或經由網際網路辦理,相關申請手續依使用者本身之一類電信業者,開通語音加值服務,其規約內容同等一類電信之申請規定。
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訂定之。
本規章所稱第二類電信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利用一類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業者提供之機線設備,附 加交換設備、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所提供資訊之儲 存、檢索、處理、傳送,與公司內部網路通信等之電信加值服務。
本業務之經營,除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章 之規定。
本業務所提供之資訊非經本公司事前同意,不得作本營業規章目的 以外之使用。
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申請書內所載用戶之名稱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申請人:
一、 曾經一類電信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未繳者。
二、 曾經一類電信書面通知限期繳還設備而逾期未繳還向本公司使用服務。
三、 申請書內所填用戶名稱或戶籍地址等資料不實,經一類電信查證不提供服務,或非屬於本 公司營業區域者。
四、 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或本公司業務範圍未及者。
申請人對本公司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本公司申請 複查。本公司應於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用戶申請本業務之服務,需依語音系統內所告知之費用項目及收費標 準繳納費用。上述各項費用,應依本公司制訂之資費表收取。費用 如有調整時,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收取。
用戶使用本業務時,應依本規章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本平台資費調整變更時,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本公司並於網路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部分,變更前告知用戶;資費如有調漲時,而用戶不同意繳付新費率,可隨時終止契約,並辦理退費事宜。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 司法機關、監查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本公司如受主管機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用戶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本公司應維持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速休復。但用戶自備設備者(如:行動裝置),應自行修復。
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查修,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請用戶自行排除其障礙,若因此妨礙他用戶使用,本公司得酌收排除障礙之費用。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 本公司不負責責善後及賠償事宜。
如因電信公司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損失。
客戶租用本業務,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近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應由本公司負賣恢復系統之運作,客戶不需支付任何維護服務費用。
用戶在變更聯絡地址及電話時,應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
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本公司服務專線:07-2233677轉9
本公司傳真專線:07-2233031;本公司電子郵件:a1129.chen@msa.hinet.net。
本公司對於用戶之申請事項,於二週內給予口具或書面簽覆。
本公司對於債信紀錄不良之客戶,保留是否接受其申請使用服務之權利。
本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用戶租用本公司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一類電信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如逾期未繳且經本公司再次摧繳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辦理終止契約,用戶仍須繳納所積欠之費用。
本公司以預付方式經營,但不提供由消費者以消費性信用貸款或小額信用貸款方式預繳通信費用。
本公司無併案銷售其他電信服務。
本規章未規定事項,依本公司各項相關業務營業規章及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如經本公司以廣告或宣傳品向用戶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 規章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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